道路用地佔用很常見,在道路用地買賣或道路收購前,經常因為佔用存在時間長達數十年,道路用地地主已經習以為常。但收購道路用地的用途還是以容積移轉換取容積獎勵為主,同時在容積移轉審查時會要求土地為乾淨且勿佔用為前提。
綜上所述,若您的道路用地買賣時無法排除佔用物會導致道路收購價格低於市場行情。佔用是一定要處理,只是責任歸屬在“買方”還是“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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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斜坡在道路用地買賣是最常見的,但在容積移轉審查時也是不允許存在的。
處理方式:若為自己家門口之道路用地,建議直接敲掉。待鑑界或容積移轉審查通過後再鋪設。
天棚雨遮則需要看個別都市計畫之容積移轉審查要點,判斷是否需改短或拆除。
落地雨遮由於是直接將支架釘在道路用地上,必須直接拆除。
道路用地遇到建築外推佔用是最頭痛的,難度和傳統市場的攤販佔用不相上下。
一般要佔用戶拆屋還地是比較困難的,經常得走法律程序且法官不一定會判拆除。可能變成以租地的方式給付賠償金。
處理建築佔用道路用地的方式是進行分割。
若遇到攤販佔用時,只要該攤販佔用物屬於 “可移動式”,即可以在鑑界排程出來後,與商家溝當天將攤位先收起來,或是休息一天。
若道路用地遇到固定攤販,則最後只能採取分割的方式去處理。
首先,一般遇到道路用地佔用會以和佔用戶溝通為第一步,但7成的情況是溝通不順利。又或者因為人情關係無法排除。
很多時候,道路用地買賣最終會以土地分割的方式達到排除佔用物的方式。我們要先了解土地分割的方式。
一、標示分割:
一般分割,1筆土地割出2筆或2筆以上之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之所有權屬沒有變動。一般分割是由全體共有人或是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34條之1規定(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提出申請。
判決分割,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分割: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持法院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至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辦理分割。
逕為分割,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興辦國家各項建設,對都市計畫施行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界線等,由登記機關依都市計畫樁位等資料,據以逕行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及登記。辦竣後登記機關會主動通知權利人換狀,權利人收到換狀通知書後,記得帶原權狀到登記機關更換分割後的新權狀。
二、所有權分割:
共有物分割,共有人間互相協議,共有土地分割後各筆土地由各所有權人分別各自取得其應有部分。共有物分割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者,不在此限。
判決(或和解、調解、調處)共有物分割: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如果有涉及標示變更的話,同樣需先申請標示分割測量及登記。
普遍在道路用地買賣進行分割時會使用標示分割。另外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即有權直接執行土地分割:
1. 申請土地分割之持有人土地持分超過2/3。
2. 同意分割之持分人數超過該筆地號共有人數1/2,同時同意分割之持分人持份加總超過1/2。
以上部分資料及內容源自台北市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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