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和既有道路概念相似,細分的話只要現況是道路都可以稱作“既有道路”,因此我們主要需要理解的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過去關於使用權及是否需要徵收地價稅讓民眾搞不清楚。
根據釋字第400號部分內容解釋(憲法法庭原文):
1.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2.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且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
首先,既成道路需滿足供大眾通行20年以上無中斷,同時為連接主要道路必需道路。
滿足以上條件即為既成道路。一般容易有疑慮的是住宅區內的巷道,即使用分區為住宅用地,同時現況是道路,因此無法按照住宅區之規範去利用。以上情形有機會申請免徵地價稅!若地主對於是否為既成道路有疑慮,亦可向工務局申請 “既成道路” 鑑定。
*因建築需退縮的空地,即便是道路,一般列為 “法定空地”,即不享有免徵地價稅,同時也無法作為容積獎勵之送出基地使用。
若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既有道路即無被徵收之可能。若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則需視該都市計畫案及轄區政府是否有重大建設需使用到該筆土地,否則被徵收機率微乎其微。
計畫道路指的是在都市計劃案內,使用分區被劃為道路用地之道路。大多數現況都會是道路,且地方政府不定期的在維護。如需確認是否為計畫道路可以使用內政部營建署的全台土地資訊系統查詢,或是閱讀我們的系統使用教學。
我們收購道路用地時也只收在都市計畫案內的計畫道路及計畫內的其它類型公共設施保留地。
私設巷道定義為為供特定人群使用之道路。例如農地內通往農舍之道路,或在都市計畫案內使用分區被劃為住宅區,同時現況是道路之既成道路。這類無償供公眾使用之交通用地有機會向地方稅局申請免徵收地價稅。
*地目等則制度已與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廢除,請勿參考權狀上的地目來判定土地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