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設地買賣時,經常見到地主對於交付之文件有所擔憂。其實買賣中最需要注意的是 “印鑑證明正本”,該文件是辦理產權移轉之主要文件。因此,在道路用地買賣過程中必須確定印鑑證明正本交付的同時應當收取至少8成或完整的土地買賣價金才交出。
道路用地地主簽訂買賣合約後,遭到買方惡意拖延支付款項之情形屢見不鮮。在簽訂道路用地買賣合約時,一定要注意合約內容是否清楚約束雙方履行合約,其中包含款項支付的節點。例如在土地鑑界後5個工作天內進行完稅,完稅後的3個工作天內地主需交付印鑑證明正本,同時買方交付剩餘之買賣價金。
簽訂公設地買賣合約時,務必確認買賣任一方反悔之賠償條款。一般是以毀約方賠償已收取/交付之買賣價金,並且歸還所有已交付之文件。例如:買方違約則歸還已收取之文件,並且無條件將已支付買賣價金賠償給賣方。若為賣方違約,則收回已交付之買賣相關文件,同時將已收取之買賣價金退還,且額外賠付已收取之買賣價金等額賠償。
由於公設地買賣的用途普遍是為了進行容積移轉(換取容積獎勵),因此道路買賣時一般是不能有任何地上物佔用。同時全台許多道路年代久遠,許多違建佔用道路是不爭的事實。所以在道路用地買賣時需要確定該筆土地地上物佔用排除之責任歸屬,以及是否有賣方保證排除時效。
道路用地不像一般房屋、建地、農地等土地來的常見。導致很多人在詢問道路用地行情時容易遭不肖業者矇騙,例如沒有現場勘探土地現況就直接以道路用地佔用為由惡意砍價。道路用地買賣行情是取決於都市計畫,而非單純考慮區域房地產價格。請務必交由全台唯一道路用地買賣平台來處理您的土地,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影響道路用地的買賣價格有以下幾個因素:
都市計畫(每個都市計畫都有自己的道路用地買賣行情範圍。*需注意同一行政區可能有不只一個都市計畫)
地況是否乾淨(水泥斜坡、建築佔用、落地雨遮、天棚雨遮過長、現況未開闢)
權力範圍之土地總公告現值(每一筆土地之買賣成本幾乎一樣,其中包含時間成本、土地鑑界費及代書費。因此總值較高之土地往往有較好的賣相)
持分是否為1分之1(完整持分的土地除了擁有完整的產權,同時也能保障在處理土地佔用問題時更有效率)
買賣過程有以下幾個流程要進行:
道路用地買賣時地主一般需要準備的文件如下:
身分證字號正反面影本、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權狀正本。收取文件時間點依照合約內容進行。
其餘像是各類政府核發之公文例如非法定空地公文、無協議架構公文、已開闢計劃道路公文、使用分區證明等相關文件視各別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買賣會略有不同。
不會!根據土地法第39條: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全文可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土地法39條頁面
不只是道路用地,幾乎所有的公設地的買賣其目的都是用於容積移轉(換取容積獎勵),做為送出基地移轉至接受基地。
由於政府沒有足夠的資金去徵收私有之道路用地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政府出台容積獎勵政策讓有容積需求的人進行道路用地收購,再將道路用地捐贈給政府以換取接受基地(建地)之容積率。
由此可見,道路用地行情直接受當地都市計畫之容積需求影響。
*同個行政區有可能存在一個以上的都市計畫,絕大多數的都市計畫區是無法容積移轉至其它的都市計畫。僅有少數幾個都市計畫例外。
道路用地被徵收的機率微乎其微,通常發生在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重大建設(高鐵、捷運等)時才有機會被徵收。
不過也有特例,像新北市新建工程處發佈了 “道路瓶頸打通計劃”,開始徵收符合條件之道路。
綜上所述,處理道路用地最好的方式還是直接讓我們來收購道路用地,以進行更好的配置資產。
地目等則已經在民國106年1月1號時廢除。現今需要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可以致電轄區地政單位確認,或者使用內政部的使用分區查詢系統做查詢動作。
*在道路用地買賣過程還是會以地政單位核發之使用分區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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